晨报讯 别墅、佳酿、茗茶……这样的广告语违反《广告法》,国家工商总局日前重申,“”二字不得出现在广告中。
按照《广告法》规定,类似“”、“”等化词句不得用在广告中,近年来,“”二字取代“最字头”词句频频出现,尤其在房地产和酒类广告中最多。工商总局在其网站上明确“”二字属于化用语,也在法律禁止之列,类似的还有“”等形容词。
本文来源:北京晨报作者: 朱烁
沪公网安备 31011302003008号